請檢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如有短漏報所得情事,請自動補報補繳

稅務會審 2024-07-19

5月申報期已結束,提醒營利事業再次檢視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如有短漏報所得情事,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於查獲後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疏漏、不熟悉法令規定致短漏報所得,為提醒營利事業正確申報,該局彙總常見漏報所得情形如下:                 
一、漏未申報於年度中被查獲漏開發票之銷售額。
二、漏未申報政府補助款(如環保局補助款)、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如出售海外基金)、海外利息所得、結清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金額等。
三、未將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或購買節能電器之退還貨物稅稅額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四、以有價證券投資為業者,其有應稅收入及免稅收入,未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計算免稅收入應分攤數。
五、漏未將經稽徵機關核定短漏報稅後淨利計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

該局以查核A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為例,發現A公司於110年度有海外財產交易所得250萬元,漏未入帳,遂核定其短漏報所得額,補徵稅額50萬元【250萬元*20%】並處以罰鍰。後於次年查核A公司110年度未分配盈餘時,發現A公司仍未將核定短漏報稅後淨利200萬元【短漏報所得額250萬元-補徵稅額50萬元】申報於110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故補徵未分配盈餘稅額10萬元【200萬元*5%】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時,應將該年度收入、成本費用、損失金額正確申報,如發現有短漏報情事時,應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並將該短漏報之稅後所得額填報於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中,以免遭補稅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朱素明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80
撰稿人: 林宜燕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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