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申報112年度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經稽徵機關以公告方式核准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或替代文據者,請依限提示

稅務會審 2024-11-2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居住者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 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的股份或資本額達10%,且該CFC不符合豁免規定者,該個人應按其合計直接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的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併同其他海外所得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合併申報112年度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下稱CFC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個人於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期限內,辦理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或基本稅額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並檢附個人及關係人結構圖、持股明細表、個人CFC營利所得計算表等書表。此外,倘個人未能依限檢附會計師簽證的CFC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的其他文據,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延長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

該局進一步指出,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於113年6月28日會銜公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延期提示會計師簽證的CFC財務報表或替代文據的展延期限及公告送達效力如下:
(一) 納稅義務人於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辦理申報時,於「個人CFC營利所得計算表」F5欄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至113年11月30日前」案件,業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以公告代替核准函,並自本公告日起發生送達效力。
(二) 納稅義務人如須查詢是否為公告對象,可洽主管稽徵機關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詢。

該局特別提醒,該局已陸續寄發輔導函通知前揭公告核准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或替代文據的納稅義務人,請其依限提示有關報表或文據,俾供查核。該局呼籲民眾112年度如有前揭應申報CFC營利所得,而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者;或已如期申報,惟經自行檢視有短漏報CFC營利所得情形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應加計的利息,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完成自動補報補繳,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的規定。如仍有疑問,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專區查詢相關法令及下載申報書表,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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