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如符合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天內填具申報書,並檢具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出售之房地係購買取得,於簽訂買賣契約書後取得折讓款,申報成本時應減除折讓金額並依實際支付價金計算,如未依折讓後價款申報取得成本,以致漏報所得額,經該管稽徵機關查獲,將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9年度申報房地合一稅,列報房地成交價額2,100萬元,原始取得成本1,750萬元,並檢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本案房屋土地係向建設公司購買,買賣總價額1,750萬元,經該局查得甲君簽約後與建設公司協議減價350萬元,建設公司開立350萬元折讓證明單,甲君申報取得成本未減列折讓金額350萬元,認定虛報取得成本350萬元,依法補徵稅款並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買入房地簽訂契約後另有約定減價者,應依實際支付價金計算取得成本,以免遭補稅及受罰,如誤以買賣契約總價申報取得成本者,應於該管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行辦理更正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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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 吳明峰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