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歲末是結婚旺季,父母通常會在子女婚嫁時給予一筆財物作為成家贈禮,這時要如何申報贈與稅,民眾相當關心。
該局說明,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0萬元,屬不計入贈與總額。換言之,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婚嫁子女價值在100萬元以下的財物,是免課贈與稅。
該局補充說明,所謂子女「婚嫁時」之認定,原則上以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認定為婚嫁之贈與。另外,民眾對於前述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計算,常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每人每年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混淆,其實該二項金額是分別計算,可以同時適用分別減除的。
國稅局提醒民眾,如要適用父母贈與子女婚嫁財物免課贈與稅之規定,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除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外,尚須提供子女結婚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等),以供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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