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菸酒稅產製廠商無論生產應徵或免徵(例如:外銷)菸酒稅之酒品,均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菸酒稅產品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菸酒稅產製廠商產製外銷酒品,雖免徵菸酒稅,但如未於產製前辦理菸酒稅產品登記,仍會因違反應申請登記而未登記之程序規定,被處以行為罰。邇來發現甲公司於112年6月外銷A款葡萄酒,直至同年7月間才檢附出口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免徵菸酒稅,國稅局檢視後察覺,甲公司未於產製前完成A款葡萄酒之產品登記,而係於出口後始提出申請,甲公司因違反程序規定被處以行為罰新臺幣2萬5千元,可謂得不償失。
該局特別呼籲,免徵菸酒稅之外銷酒品仍應依菸酒稅法第9條規定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產品登記,違反者將依同法第16條規定處以行為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許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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