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換出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屋、土地,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稅務會審 2025-03-2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係指因買賣、交換等交易房地行為而發生之增益或損失,因此個人換出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屋、土地,應於完成換出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換出房地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換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無論有無收付價金,應以換出房地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為課稅所得,並檢附交換契約書、成本及必要費用相關證明文件與其他有關文件,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1年間將自有A房地與乙君合意以1,950萬元交換其所有B房地,雙方約定房地交換無差額,即無收付價金。甲君誤認此次房地交換未向乙君收取現金且未產生損益,無需申報房地合一稅。案經該局調查A、B房地交換當時金融機構貸款評定價格及同棟或鄰近同類大樓相近樓層之實價登錄資訊,約定交換價格1,950萬元與交換當時A、B房地之市場行情相當,並查得A房地係甲君於110年間以總價1,800萬元購入,故核定甲君換出A房地之課稅所得為120萬元(成交價額1,950萬元-取得成本1,800萬元-移轉等費用30萬元),應納稅額54萬元(120萬元×適用稅率45%),除補徵稅額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個人換出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應依規定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如有漏未申報之情形,請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若有應納稅額應加計利息自動補繳,以免受罰。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5-03-27 更新日期:202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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