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許如鎧/台北即時報導
財政部18日發布上市(櫃)投資控股公司是否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的認定標準,若經認定非屬以證券買賣為業,其相關成本、費用、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部分,應個別認列於應稅收入或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其無法合理明確歸屬部分,得自應稅收入項下減除,不用分攤至免稅收入(如:股利收入、證券交易所得)項下。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提醒重點如下:
1.過去對「投資控股公司」是否等同證券買賣為業的投資公司沒有法條界定,本次明確化,投資控股公司須符合以下條件,可被認為非屬一般投資公司:
(1)以投資為專業並以控制其他公司之營運為目的。
(2)除投資被控股公司外,亦提供被控股公司有關財務會計、法律、人事等管理或諮詢服務。
(3)來自被控制公司有價證券取得之收入(股利、投資收益、處分收入等),與投控公司自身收入(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等)之合計數,須大於來自被控制公司「以外」之有價證券、期貨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收入。
2.財政部令適用之投資控股公司,僅限上市(櫃)之投控公司。
3.上市櫃投控公司與被控制公司間的受控交易(如:提供被控制公司管理支援服務),應按營業常規計算收入。
4.上市櫃投控公司過去年度已申報但尚未核課確定之所得稅,有機會申請更正適用此次發布之有利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