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派技師來我國修理機器,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由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但買受人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専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
外國公司派技師來我國修理機器,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由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但買受人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専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