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品分裝係屬產製行為,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

稅務會審 2024-02-0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市場酒類品項繁多,依菸酒稅法相關規定,不論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的菸酒都應於出廠或進口時課徵菸酒稅,進口菸酒由海關代徵之,菸酒產製廠商於產製前除需依菸酒管理法向財政部申請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外,並應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以報繳菸酒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產製』行為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分裝係指將散裝或其他較大重量、數量、容量包裝之菸酒,重新拆封予以改裝或灌裝為較小規格包裝,而無其他製造或加工之行為,若已核准登記之菸酒,其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變更時,即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

該局呼籲,菸酒產製廠商請隨時自我檢視有無已『產製』卻未依規定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之情形,並儘速辦理登記及申報繳稅,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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