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須詳細記載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工作內容 備妥文件證明與業務有關 才能認列
員工差旅費若要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出差報告須詳細記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工作內容等三要件。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員工差旅費若要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出差報告須詳細記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工作內容等三要件,並備妥相關文件,證明與營業有關,才能認列。
台北國稅局表示,企業申報營所稅時,若要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必須與業務相關,並必須附上合法憑證才能抵稅。
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損失或家庭費用,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以出差旅費而言,根據營所稅查核準則,國內出差膳雜費(吃飯、雜費等開銷),營利事業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為每人每日新台幣700元,其他員工為600元;海外出差膳雜費則依照「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認定。
國稅局舉例,像是甲公司2022年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員工A君出差到日本、菲律賓等地的差旅費共350萬元,並提供電子機票、登機證、住宿憑證、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出差報告單等資料。
不過國稅局指出,因為公司提供的出差報告單中,僅簡略記載到當地拜訪客戶,並未詳細記載每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工作內容,因此未能證明此趟出差與營業相關,最終調減旅費支出350萬元,補徵稅額70萬元(350萬元x20%)。
國稅局再舉例,甲公司2022年營所稅,列報其他費用500萬元,依所提示相關資料,發現其中包含甲公司負責人購置其家庭用的自行車、洗衣機等費用共50萬元,依前揭規定不得認列為費用,因此調減其他費用50萬元,補稅10萬元(50萬元x20%)。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依規定備妥合法憑證及證明與營業相關文件,供稽徵機關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