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許如鎧/台北即時報導
財政部於日前發布解釋,針對股票已上市或上櫃的投資控股公司,除以有價證券買賣的業者,應排除可減除範圍的費用及利息,為直接歸屬投資收益及處分有價證券等免稅收入,其餘無法合理明確歸屬的部分,無須分攤給免稅收入,可全數在應稅收入中減除。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陳志愷表示,投控公司主要收入來源為取自被控股公司的投資收益,而投資收益為不計入課稅的所得額,在法規中已界定為免稅收入,因此實務上傾向認定投控公司屬於以有價證券買賣的業者。在費用及利息分攤上,除可直接歸屬的部分外,仍應就無法合理明確歸屬的部分分攤予免稅收入,不能減除。
因此投控公司應分攤費用範圍,取決於是否構成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者,為了能合理判斷,本解釋將取得的收入來源區分三個類型,第一項種是持有或交易被控股公司有價證券以外的國內、外有價證券等金融商品收入;第二種是持有或交易被控股公司有價證券收入,及對被控股公司提供管理支援服務收入;第三項:前述各項以外之其他收入。
當第一項收入未超過第二項及第三項收入的加總,因主要收入性質不是與被控股公司無關的金融商品收入,因此認定不構成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者,無須分攤無法合理明確歸屬的費用及利息;如為超過,且經稽徵機關查核實際營業及投資情形,認定構成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者,則需要就無法合理明確歸屬的費用及利息分攤予免稅收入,排除於可減除範圍。
陳志愷表示,本解釋使上市(櫃)投控公司是否構成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者的判斷上,能根據收入屬性適用,讓費用分攤的課稅更合理,屬於有利於納稅義務人的解釋,因此對於尚未核課確定案件,也能適用。
為符合成立投控公司的立法本意,並使交易能符合營業常規,投控公司應留意提供被控股公司管理支援服務,需有合理收入的獲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