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逃漏稅,應提供具體事證

稅務會審 2024-07-2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因檢舉逃漏稅管道日益多元,民眾熱心提出檢舉,稽徵機關於處理檢舉案件啟動調查時,檢舉人協助提供違章漏稅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惟檢舉事證常未臻明確,致稽徵機關無法進一步辦理,須函請檢舉人補正資料。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訂頒「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地址、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即檢舉人應敘明所檢舉逃漏稅之人、事、時、地、物)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例如訂購單、送貨單、點餐單及付款證明等),如有欠缺,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提供具體之違章漏稅事證,逾期未提供,即不予受理。

該局提醒民眾,請勿僅憑臆測或逕自轉載網路、報章雜誌及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卻未提出其他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稽徵機關依前揭要點第16點規定,仍會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惟如檢舉人未提供,實徒增徵納雙方困擾及浪費行政資源。

該局呼籲,民眾如發現有涉嫌逃漏稅情事,歡迎主動提出檢舉,共同打擊逃漏稅捐不法行為,為有效掌握逃漏稅事實,檢舉時務必敘明違章漏稅之事實,並請檢附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民眾如有任何檢舉逃漏稅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詹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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