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保官協調跨機關合作,協助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加速完成實物抵繳及遺產過戶

稅務會審 2024-06-1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者遇有稅捐爭議、或有申訴陳情及行政救濟之相關疑義時,可向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以下簡稱納保)協助,進行溝通、協調及相關疑義的解答。對於稽徵實務上常涉及多機關共同協調的遺產稅實物抵繳案件,納保官也積極協助跨機關協調,以加速遺產稅繳清及遺產過戶,維護納稅者權利。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不能一次繳納現金之困難,得於繳納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實物抵繳。然因實物抵繳作業流程所涉法令及公私部門較多,納稅義務人可申請納保官協助,納保官將會竭盡所能積極協調。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經該局核定8千餘萬元,繼承人乙君主張遺產中存款僅約3千餘萬元不足以繳納遺產稅,但因甲君生前出售房地,但尚未完成交易價款之收受,依買賣契約其款項由買方匯付至買賣雙方指定的信託履約保證專戶(以下簡稱信託專戶),乙君為儘速取得遺產稅的繳清證明及遺產過戶,乃向納保官尋求協助。經納保官邀請該局相關單位聽取乙君陳述案情並詳閱全卷,發現乙君取得繳清證明的困難在於甲君驟逝,上述信託專戶之買賣價金為甲君遺產,該房地雖經買受人丙君提起請求履行契約之訴,並經民事判決確定,然上述房地屬繼承人公同共有物,其處分須依民法規定辦理,但乙君未能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納保官經就遺產稅抵繳規定進行研析,因本件已有繼承人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得不受民法限制,可提出遺產稅實物抵繳之申請。後續經該局向信託專戶之銀行洽詢,得知係A建經公司辦理上述房地買賣契約之流程管理及相關認證作業,遂主動協助乙君向A建經公司詢問有關信託專戶之動撥程序及應行檢附之文件,經多次溝通終獲A建經公司回復,得依買賣案之增補協議動用信託專戶款項繳納遺產稅。嗣經繳清遺產稅後,該局旋即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辦理遺產移轉過戶。

該局提醒,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詳列納保官設置相關申請資料,亦有依各項稅目及業務別彙整該局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例小故事,歡迎民眾參考及運用。

(聯絡人:法務組張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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