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實體店面且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應具備可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以供消費者索取雲端發票

稅務會審 2021-03-1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且經營實體店面,應具備可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以便利消費者索取雲端發票。

該所說明,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經營實體店面且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消費者以手機條碼或自然人憑證條碼(即共通性載具)索取雲端發票,營業人不得拒絕。惟目前有部分店家因未依規定備妥可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掃描機具或結帳人員不諳操作方式等原因,以致消費者無法索取雲端發票。

該所呼籲,營業人除應具備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設備外,同時加強員工教育訓練,於結帳時提醒民眾使用載具,以維護民眾享有雲端發票專屬獎對獎權益。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有助於降低其營業成本,也讓索取雲端發票民眾享有雙重中獎機會,創造店家與民眾雙贏的局面。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銷售稅股 鄭珍萍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327


關注我們

NOTICE US

Subm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