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定課徵營業人之銷售額,每半年查定一次

稅務會審 2024-07-0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將加強覈實調整所轄查定課徵營業人之銷售額、輔導及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該所說明,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就查定課徵營業人之銷售額,應每半年於1月及7月各查定一次。其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

該所指出,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稽徵機關依其營業規模大小,核定其是否使用統一發票。例如,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逾新臺幣20萬元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稽徵機關即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反之,如營業人規模狹小、交易零星,銷售額未達前開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時,則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並由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

該所提醒,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所轄國稅局每半年重行查定其銷售額,如經查獲實際銷售額大於原查定銷售額者,依法調增其查定銷售額並補徵營業稅,倘調增後查定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所轄國稅局將輔導及核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銷售稅股梁可蓁
電話:(04)22612821轉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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