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員工離境致年度中身分別變更,薪資扣繳處理方式詳解

稅務會審 2024-03-09

有民眾詢問,公司聘雇一名外籍員工,依其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於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滿183天,所以公司判斷其為居住者並以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按居住者薪資所得扣繳率5%扣取稅款,但該外籍員工於居留未滿183天前因故離境,薪資扣繳該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謂居住者,依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及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規定,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包括: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一)居住合計滿31天。
(二)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不符合上述情形,則屬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即所謂非居住者。

該局表示,給付薪資時,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給付居住者薪資可就全月給付總額按扣繳稅額表扣繳稅款,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稅款;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按給付額扣取18%稅款,但全月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113年度為新臺幣(下同)41,205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稅款。外籍員工原以居住者身分扣繳,後因故離境,致一課稅年度居留日數不滿183天,須改以非居住者扣繳率核算應扣繳稅額,並就應扣繳稅額與原扣繳稅額的差額補扣及補繳。

該局舉例,A君為甲公司聘雇的外籍員工,公司每月5日給付A君前一月份薪資90,000元,並以A君居留證所載113年度居留期間滿183天預判,113年度以居住者身分辦理扣繳。A君因故113年1月15日離職並預計1月底離境,甲公司當月給付112年12月薪資並結算A君1月份薪資30,000元,甲公司應辦理扣繳如下:
一、113年1月5日給付A君112年12月份薪資90,000元,原按居住者扣繳率扣取5%稅款4,500元,應再按非居住者薪資扣繳率18%計算差額補扣稅款11,700元〔即90,000元×(18%-5%)〕。
二、113年1月15日給付A君同年1月份薪資30,000元,因A君離境而提前給付,得以原應於2月份給付之全月給付總額30,000元計算薪資所得之扣繳稅額,因給付金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所以得按非居住者扣繳率6%扣取1,800元稅款,免併入1月份給付總額按18%扣繳率計算扣繳稅額。
三、以上各次所扣取稅款均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須開具扣繳憑單向所屬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A君。

該局提醒,依上述舉例A君於離境前仍要記得提前辦理112年度外僑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民眾如尚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  陳美琳 股長        聯絡電話:(07) 3522491 分機5010
撰稿人:  張立中                 聯絡電話:(07) 3522491 分機5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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