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間進行不動產等大額買賣 沒收定金 列其他所得申報

新聞媒體 2024-10-17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國稅局表示,私人間進行不動產等大額買賣,即便最終買賣未成,其中一方沒收定金,必須列為當年度「其他所得」,併入取得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如漏報被查到,除補稅外還須處稅額兩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提醒,個人與他人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因他方放棄承買而沒收的定金,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的「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所得,申報課稅。

國稅局舉例,甲君在2022年5月17日與買方乙君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買賣總價額為4,300萬元,甲君並依約向乙君收取定金250萬元,後來乙君因個人因素而無法履行契約,經雙方解除契約後,甲君沒收乙君所支付的定金250萬元。

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君辦理2022年綜所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重新核算其綜合所得總額,除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按所漏稅額處兩倍以下罰鍰。

標籤:國稅局不動產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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