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財產含受控外國企業(CFC)股權者,境內、外受託人皆應依CFC稅法規定辦理信託所得申報!

稅務會審 2025-01-1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委託人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以下簡稱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以下簡稱信託股權),委託人或孳息受益人就該信託股權適用CFC稅法相關課稅規定時,其受託人應辦理113年度及以後年度之信託所得申報。

該局說明,受託人應按其身分別向下列規定之稽徵機關申請配發信託專用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並辦理信託所得申報作業:
一、受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無戶籍者,應向居留地之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二、受託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由總機構向其登記地之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三、受託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固定營業場所向其登記地之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四、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且該營業代理人代理事項範圍包含處理前開信託事務,應由該營業代理人向其登記地之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五、非屬前4款規定之受託人,應向中央政府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不能自行前往辦理者,應委託其在臺代理人辦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受託人應就同一信託之全數信託財產(含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以外之財產),填具信託財產收支計算表、信託財產目錄、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海外所得部分(含香港及澳門來源所得)、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部分(不含香港及澳門來源所得)、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轉讓通報表、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計算表及附表及附件粘貼表,並依序裝訂。倘受託人依多個信託契約受託管理含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之信託財產,請先依各個信託契約分別填列信託書表資料,再彙整成1份書表辦理申報,並將依各個信託契約填列之信託書表黏貼於附件粘貼表。

該局呼籲,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前一年度之信託所得,因114年1月遇春節有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之情形,113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截止日延至114年2月5日止。如有信託申報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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