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受災戶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稅務會審 2024-08-07

凱米颱風挾帶強風豪雨,多處地區傳出淹水等嚴重災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受風災影響而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納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以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申請延期或分期(不加計利息)繳納稅款。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4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404569950號令頒「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的相關規定如下:
一、適用條件及證明文件
(一)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延期或分期(不加計利息)標準
(一)稅捐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
(二)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三)稅捐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0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四)稅捐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五)稅捐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三、申請期限:應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倘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
四、申請方式
(一)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但個人須使用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作身分驗證。
(二)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下載申請書(委任他人申請者請另行檢附委任書)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索取,填妥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核准應如期繳納的延期或分期稅款,若有任一期未如期繳納,國稅局將就未繳清的餘額發單通知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將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請納稅義務人務必留意延分期繳納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林分析師 06-2223111分機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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