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3日三讀通過「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經濟部表示,修正重點包括因應科技發展增加標示的彈性化、將網路商品販售平台納入規範,以及增列重大違法者可逕予處罰,對違規業者依情節為不同處分。
為使現行商品標示更完善,並基於國際接軌、消費者保護與企業經營效率間調和,經濟部商業司表示,商品標示法是規範市售一般商品的標示,考量近年來商業快速變遷及資訊科技蓬勃發展,網路購物已成為消費者主要購物方式之一,並且電子標示方式也隨之融入消費者日常生活,也成為這次修法重點。
因應科技發展並接軌國際,商業司表示,增訂得公告特定類別商品可採電子標示方式;修正製造日期採國際慣例標示為「年月」或「年週」,但時效性商品除標示製造日期外,仍須加註有效日期,且有效日期應標示至「日」;修正部分應標示事項可依國際慣例方式標示或經公告後可以英文或其他外文標示。
在兼顧商品屬性部分,商業司指出,這次修法也增加標示彈性化,包括考量商品特性或實務慣例已有其標示方式,增訂得公告特定商品免依商品標示法標示之規定;新增已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廠商可以運用消費者隨時知悉之方式公開變更的廠商資訊。
另近年來消費者採網路購物方式之比例逐漸提高,為加強網路商品之管理,在罰則部份,增訂地方主管機關得至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其他商品製造、存放或分裝之場所檢查之外,亦增訂網際網路平臺業者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資料之義務及不配合之違反罰則。
維持現行法須先通知改正後始得處罰的機制,但基於公益及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安全考量,商業司指出,這次也新增,若有違法情節重大或商品對身體或健康有立即危害時,得逕予處罰之規定,以符合社會大眾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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