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短漏開發票之漏稅額每期在2千元以下者不適用免罰之規定

最新法令 2021-06-18
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依營業稅法第52條之規定處罰,如其所漏稅額每期在新臺幣1千元(編者註:已修正為2千元)以下者,不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輕或免予處罰標準」第10條(編者註:現行「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1項第1款免予處罰之規定。(財政部82/08/27台財稅第82149575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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