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
提要: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親屬過世時為農用等規定
親屬過世時,若遺產中有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同時符合五項要件,就能享有免課遺產稅優惠。圖為示意圖。 聯合報系資料庫
經濟日報 記者許如鎧/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親屬過世時,若遺產中有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同時符合五項要件,就能享有免課遺產稅優惠。
中區國稅局表示,遺產中若有農業用地要適用免稅優惠,應同時滿足五項條件,分別是「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該農地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是農用」、「取得農業部核發農地農用證明」、「農地自繼承後五年內仍作農用」,並向國稅局「申報該筆農地且主張農業用地扣除額」。
國稅局指出,實務上民眾最常出現疏漏,就是被調查發現農地未作農業使用。納稅人可能在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未主張農業用地扣除額,直到國稅局核定遺產稅後,才備妥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使用證明書,向國稅局申請更正;或是原本雖有列報農地扣除額,卻未檢附農業部核發的農業使用證明書,之後才申請證明書補上。
國稅局表示,繼承人取得的農用證明書,若是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後才由農業部核發,國稅局還須查明農地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是否為農用。
一旦被發現當時農地沒有作農用,而是作其他用途,甚至有商業營利行為(如夜市等),在子女繼承後才整地恢復農用,就與遺贈稅法規定不符,無法適用農業用地扣除額。
國稅局提醒,繼承人申報遺產稅,若已檢附農業使用證明書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並經國稅局核定,繼承人往後五年內仍應繼續作為農用。
若在列管期間未繼續農用而移作他用,國稅局將發函通知限期恢復,若逾期仍未恢復,將依規定追繳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