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商家進貨發票抵稅 有條件

新聞媒體 2024-08-08

提要:交際應酬、自用汽車等五類不能抵扣 每年1、4、7、10月的5日前申報 超過查定稅額部分 下期可繼續使用
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的小規模營業人,雖免開統一發票,但取得營業用的貨物或勞務憑證(如進貨發票),依規定可以進項稅額的10%,來扣減查定營業稅,須符合兩條件。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的小規模營業人,雖免開統一發票,但取得營業用的貨物或勞務憑證(如進貨發票),依規定可以進項稅額的10%,來扣減查定營業稅,須符合兩條件。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的小規模營業人,雖免開統一發票,但取得營業用的貨物或勞務憑證(如進貨發票),依規定可以進項稅額的10%,來扣減查定營業稅,須符合兩條件。

第一,沒有營業稅法19條規定中,不可用來扣抵銷項稅額的五種情形,例如交際應酬用、自用乘人小汽車等;第二,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

高雄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符合前述條件,取得進項發票,進項稅額的10%可用來抵營業稅,超過查定稅額部分,下一期可繼續抵,不過若查定銷售額不到營業稅起徵點,則不適用。

小規模營業人進項稅額抵稅規定
小規模營業人進項稅額抵稅規定

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索取進項憑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時,如已取得載有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的進項憑證,且無不得扣抵情形,並向國稅局申報,可用來扣抵查定稅額。

國稅局舉例,甲商號為小規模營業人,經查定每月銷售額為9萬元,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7月至9月取得符合規定的進項統一發票營業稅額共3,000元。

甲商號可在10月5日前,檢附發票向國稅局申報。原本查定營業稅每月900元、每季2,700元,當季取得發票的進項稅額為3,000元,其10%為300元,可用來抵稅,因此當季營業稅降至2,400元。

國稅局指出,不得扣抵銷項稅額項目有五大類,包括購入的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憑證;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以及交際應酬用、酬勞員工個人、自用乘人小汽車。

標籤:加值型營業稅國稅局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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