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
聯合報 記者呂俊儀/台北即時報導
近來金價大漲,黃金交易頻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的黃金條塊,仍應開免稅統一發票,銷售其他貴金屬,則應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且消費者要注意,購買黃金或其他貴金屬取得的統一發票,不管應稅或免稅,如有中獎,都是可以領獎。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業者如同時銷售黃金條塊25萬元、純金項鍊6萬元(內含加工費1萬元)及白金戒指1萬元 ,依規定要開免稅統一發票30萬元(黃金條塊25萬元+純金項鍊純金部分5萬元)及應稅統一發票2萬(含稅金額=純金項鍊加工費1萬元+白金戒指1萬元)。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免徵營業稅的黃金僅包含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金飾或飾金等純黃金鑄造商品,但不含加工費,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售帶有加工費的純黃金飾品時,要分別開立免稅及應稅統一發票。
至於銷售K金、白金、銀、礦石、珠寶等非純黃金商品,無免徵營業稅規定適用,應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中區國稅局近日查獲銀樓業者銷售黃金及其他貴金屬,未依規定開立應、免稅統一發票,致遭補稅處罰。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未依規定開立並給與免稅統一發票,縱無短漏稅捐,仍違反稅捐稽徵法應給與憑證之規定,最高可處罰100萬元,籲請營業人留意,勿因疏忽而觸法。另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並無規定免稅發票中獎不予給獎,也提醒消費者記得索取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