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個春日的早晨,王先生夫妻站在他們的房屋前,臉上帶著疑惑。這是一棟父親留給王先生的透天厝,經過多年的歲月,如今他們正準備出售它。
王先生的父親在100年買下這間透天屋,並在107年離世後,王先生繼承了這份家產。110年,王先生將透天厝的一半所有權贈與了太太。如今,因為退休與換屋需求,他們決定以總價5,000萬元出售透天厝。
目前,複雜稅務的迷宮正困擾著他們。
不動產繼承再出售
王先生是在107年繼承父親的不動產,原則上應該適用新制的房地合一2.0來申報所得稅。
因為王先生的父親是在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了這份不動產,而王先生是繼承取得,可以在新舊制之間選擇所得稅計算較低者。
如果王先生選擇舊制,土地出售只要繳土地增值稅,土地獲利不用繳所得稅,只有房屋的獲利要繳所得稅。
如果王先生選擇新制,土地除了要繳土地增值稅,土地和房屋的獲利依持有期間計算稅率,優點是自用住宅,可以扣除400萬的免稅額和10%的優惠稅率。
夫妻贈與後再賣房
王太太的不動產是從配偶王先生那裏贈與而來。因王太太受贈取得不動產時點是在新制實施之後,依照取得時間點似乎是適用新制。
那麼根據房地合一稅規定,王太太持有不動產的時間只有3年,適用的稅率高達35%。
《夫妻贈與後再賣房,賣屋所得計算原則》
財政部的規定指出,如果不動產是由配偶贈予並取得的,是根據贈與人的取得日期來計算持有期間和決定適用的稅率。然後,再根據相關規定計算課稅所得額,進行報稅。
具體規定如下:
1. 根據贈與人的取得日期來區分新舊制度
如果不動產是由配偶王先生贈與的,且根據遺產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間的互贈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因此,在計算持有期間時,可以根據配偶王先生最初取得該房屋和土地的日期。
2. 依據配偶的原始取得原因來計算持有期間和確定適用的稅率,再依據相關規定計算課稅所得額
王先生是通過繼承而取得透天厝的房屋和土地,因此王太太可以根據配偶王先生繼承父親的日期,來計算持有期間和確定適用的稅制。
王先生繼承取105年前房地合一所得稅取得的透天厝,所以王太太和王先生一樣,可以在新舊制度中選擇最有利的方式來計算不動產的交易損益,真是太好了!
R姐的貼心話
在稅務迷宮中航行,即便是家庭的不動產交易也充滿了隱藏的挑戰。
只要透過深入了解稅務規定,並謀劃明智的財務策略,你可以合法省稅,保護家庭的財富。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R姐財富方舟-廖嘉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