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第3項及第48條之1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故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時,其標示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近來發現部分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以定價已係優惠價格為由,告知消費者欲索取統一發票須額外加收5%營業稅,誤導消費者放棄索取統一發票。
若買受人為營業人者,其銷項稅額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無論是否為優惠價格皆應按上揭規定內含營業稅。若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第32條第2項規定內含營業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於網站販售商品,標示優惠價格為新臺幣5,000元,此價格即為定價並已內含營業稅,甲營業人於銷售商品與非營業人時,應就標示價格5,000元開立統一發票與消費者。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交易時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切勿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5%營業稅才願開立發票為由誤導消費者放棄索取統一發票,引發消費爭議及違反稅法規定而受罰;並提醒消費者購物時應主動索取統一發票,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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