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許如鎧/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若企業債權逾期二年,經催收後仍未能收取本金與利息,企業就可申請呆帳損失。不過,企業應取得相關證明,並在取得證明文件的年度認列呆帳損失。
中區國稅局表示,呆帳損失申報年度的認定標準,是債權原到期日的次日起算滿二年,即可認定為呆帳損失,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申報2021年營所稅時,列報呆帳損失100萬元,經查是甲公司2019年間銷售貨物給乙公司,但無法收回應收帳款,甲公司2022年1月間才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並取得確定證明書。
這筆債權在2021年12月底雖已逾期二年,但由於在2022年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後,才符合呆帳損失列報要件,應列報在2022年的呆帳損失,而非列報於2021年營所稅,因此不准甲公司列報2021年呆帳損失100萬元,並補徵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