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生前買儲蓄險,死後竟被課大筆遺產稅!國稅局曝忽略1細節,直接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新聞媒體 2024-11-21

廖嘉紅  2024-11-20 11:59

子女繼承父母生前的保單,小心被課大筆遺產稅!(示意圖/取自Pexels)

子女繼承父母生前的保單,小心被課大筆遺產稅!(示意圖/取自Pexels)

你心中的保險給付,不一定等同國稅局認定的保險給付!李老先生過世後,增額保額理賠598萬,國稅局將這筆金額計入李老先生的遺產總額,要求繳納遺產稅。李老先生的子女不服,提起訴訟,最終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227號

•保單保額300萬元:不計入遺產總額,免繳遺產稅。
•增值保額598萬元:計入遺產總額,需繳納遺產稅。

為什麼同一張保單,部分金額免繳遺產稅,而增值部分卻需要繳納遺產稅呢?

最高法院中,李老先生子女的主張

1、保單增額非儲蓄:

保險金898萬為身故保險金,並非年金或儲蓄性質。基本保額300萬只是計算保額的基數,如同一般公保或勞保所申報之投保薪資,作為計算保險費及將來申請保險給付之依據,故本保單並無儲蓄性質。

2、免納遺產稅法規:

被險人死亡依約應給付所指定受益人之保險,根據「遺產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免納遺產稅。

3、合法保險契約:

保單經金管會審核,屬合法有效的保險契約。國稅局被僅以保險契約「增額」之名,認為有投資儲蓄之意涵,並以實質課稅原則否認本保單適用「遺產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

最高法院判決

1.立法目的

遺產稅法和保險法的立法目的,是分散風險、保障家人,避免因不可預料的事故死亡而陷入困境。

 

因此,人壽保險金額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並非讓人利用保險方式任意規避原應負擔之遺產稅負。

2.實質課稅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規定,稅務機關在認定課稅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利益為依據,而非僅僅依賴形式上的法律文件。

人壽保險是否要課稅,應以「實質的經濟事實關係」及「實質的經濟利益」作為判斷標準,以杜絕納稅人假借形式規避稅捐,達到租稅公平的效果。

3.保單核准和稽徵機關判斷

儘管保單雖經主管機關核准販售,但僅係保險主管機關基於保險法令規定之行政管理。

國稅局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視個案投保內容,審酌是否符合稅法立法目的而為具體判斷。

4.增額保單的性質

保單保額300萬部分屬於人壽保險的定額保險部分,免計入遺產總額,免繳遺產稅。

增值保額598萬,係按照保險年度以單利或複利計算逐年增加保額,具有儲蓄型保險的特性,應該與其他具儲蓄性質之遺產,如銀行定期存款為相同,皆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保險在財富傳承的功能

最高法院判決:保單增值部分需繳遺產稅!李老先生子女敗訴。

當實質課稅實施後,保險要成為免稅資產,需要更專業與周密的規劃。

事實上,保險除了有機會成為免稅資產,還可達成財富傳承中3大目標為「留更多」、「分得好」、「用很久」。

保險免遺產稅2大武器

1. 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

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2. 保險法第112條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R姐財富方舟-廖嘉紅

責任編輯/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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