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申請及申報程序

稅務會審 2024-03-2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經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選擇於符合規定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且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揭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抵減辦法)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112年度欲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例如採曆年制者,申請期限為113年1月1日至5月31日),登錄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上傳投資計畫及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證明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逾期不得再申請;另應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規定之文件,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未依規定格式填報者,逾期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特別提醒,依抵減辦法申請投資抵減者,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1次為限,經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通知申辦完成者,不得再次申請或登錄修改,另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依規定格式填報,相關申請及申報程序缺一不可。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

 


關注我們

NOTICE US

Subm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