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溢繳稅款,經國稅局駁回其申請時,納稅義務人如認為駁回處分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應逕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請求救濟。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於國稅局核定之稅額通知書所載稅額如有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應先向該國稅局申請復查,如對復查決定不服,始得向其上級機關財政部提起訴願。至於納稅義務人依同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還溢繳稅款,經國稅局駁回其申請,如有不服,因係對於國稅局之一般性行政處分表示不服,並非對於核定稅額處分表示不服,應逕依訴願法規定,於收到國稅局駁回處分函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國稅局向財政部提起訴願或逕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免再踐行復查前置程序。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日之認定係以國稅局或財政部收到訴願書之日為準,切莫逾期,以免因程序不合而影響救濟權益。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 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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