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地 於出售時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應如何計算房地之持有期間

稅務會審 2021-05-0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其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嗣後出售時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者,得將配偶原來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但依所得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計算「自住房地」持有期間時,得併計之期間則應以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將107年1月3日買賣登記取得的房地,於109年2月20日贈與配偶乙,並於109年3月10日完成移轉登記,如果乙於110年3月3日將該房地出售並辦理移轉登記給丙,持有期間係從107年1月3日起算至出售登記之日110年3月3日,計有3年2個月,屬於出售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10年之房地,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其交易不論盈虧,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含當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如有任何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胡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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