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之所得,請務必依法據實申報,以免受罰。

稅務會審 2024-03-22

民眾來電詢問於112年度出售未上市櫃股票,該交易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是否按實際成交價格20%計算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就無須再檢附原始取得成本等資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係規範稽徵機關於無法證明未上市櫃股票等有價證券交易的原始取得成本時,計算所得額的方式,惟證明原始取得成本的方式,可由納稅義務人盡協力義務提供資料供核,或由稽徵機關主動調查相關事證,倘最終仍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時,始得適用以成交價20%計算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從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未依法申報該交易所得,或未提供證明所得額之文件(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時,如經稽徵機關查得的實際所得額較高者,應依查得的實際所得額計算之。如納稅義務人因故意或過失漏報或短報實際所得額,致短漏稅額者,仍應依法處罰。

該局提醒,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除發行或私募公司屬設立未滿5年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外,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課稅。
交易當年度如發生此類有價證券交易損失,其扣除規定如下:
1.有價證券交易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該交易損失及交易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者 為限。
2.當年度無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損失發生年度的次年度起3年內,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損失證明,自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其每年度可扣除的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為限。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蔡文禎股長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50
撰稿人: 鄭瑄融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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