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稅款應否加計利息?如何計算?

稅務會審 2024-02-07

要徵收利息,利息計算方式為:自滯納期屆滿之次日起,至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應納稅款,依該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息。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

 

第 50 條

1.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強制執行外,並得停止其營業。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2.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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