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的《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俗稱「用電大戶」條款)今年元旦已正式施行,規範年度平均契約容量達5,000kW以上的用戶,須在五年內獲得契約容量10%的再生能源,用戶應擇一或混合使用「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設置儲能設備」三種方式達成要求,否則即須每年繳納至少500萬元的高額代金。據經濟部統計,約有300多家企業適用本條例,其中以石化、半導體、鋼鐵、電子等工業用戶居多,應可創造至少1GW的再生能源交易市場。
用電大戶條款彰顯台灣企業投資綠能科技及轉型成為環境友善企業,已勢在必行。企業在選擇履行方式時,應考量各種效益,例如如欲成為RE100公司躋身國際綠色供應鏈,僅能透過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購買再生能源電力與憑證此二方式。同時近期《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法草案即將預告,對高碳排量企業課徵碳費,企業亦應注意設置儲能設備無法減少碳排的特性;然而,儲能設備有助調節電力且體積較小,而設置再生能源設備須付出大面積案場建置及後續管理成本,購買綠電及憑證則面臨每年交易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尚非毫無缺點,因此企業仍應綜合比較各方案效益,依自身需求妥善規劃再生能源建置及購買策略。
無論採取何種方案,企業當前的首要之務是盡早取得穩定的綠能供給來源。近因在於企業若於三年內完成義務履行,即可享扣減義務裝置容量20%的早鳥優惠,遠因則是用電大戶條款施行後,企業設置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僅能自發自用,無法另行出售,此將導致綠電市場未來更加供不應求,企業須及早布局,避免無法取得綠電的窘境。如今可供生產綠電的土地及廠房屋頂已成為重要資源,無論是否為用電大戶,企業均可藉此契機確實盤點旗下具綠能發展潛力的資產,以滿足未來綠電自用額度與出售營利的需求。
具體而言,若於本辦法施行前,企業即已裝設綠能發電設備並與台電簽訂購售電契約,可與台電協商終止契約,將所產綠能轉供自用,但應留意可能產生的契約終止費用與銀行融資相關議題;企業若欲另行建置或購買綠能發電案場,則可關注近期潛力場址,例如地面型光電的漁電共生,屋頂型光電的畜電共生及適用《工廠管理輔導法》合法化的廠房屋頂,或位於水庫、埤塘及近海的水面型光電等,但應充分掌握相關法規及申請流程,除自身應取得的電業、自用發電設備相關執照,對於標的產權、土地容許申請及生態環境檢核等法規要求,亦須審慎處理,免生不必要的紛擾。
若企業選擇購買綠電及憑證,則應詳細擬定購售電合約,以控制發電量供應及價格波動風險,如今標準檢驗局採隨審隨過模式發放綠電憑證,應可加速綠電交易;另鑒於離岸風電第三階段招商規則公布在即,未來離岸風場完工可能催生新的大型交易案。
因應國際趨勢,使用再生能源將逐漸從企業的經營限制,轉變為企業未來的優勢,企業應將用電大戶條款視為產業鏈汰舊換新的首部曲,除重整生產製程以降低碳排量、增加ESG投資,更可運用再生能源相關數據,發展智慧電網、智慧節能系統等多元面向。(本文由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郭家君口述,記者葉卉軒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