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實施假扣押後,仍可提供相當擔保解除執行

稅務會審 2024-09-2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確保國家稅捐債權,欠稅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該局將依蒐集之相關事證,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確保稅捐債權。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倘經稅捐稽徵機關發現其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向法院聲請就欠稅人財產實施假扣押,惟納稅義務人亦可提供同法第11條之1所示相當於欠繳稅款之擔保品,申請解除假扣押執行。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利用網路經營銷售業務,無實體店面存在,其款項之收付,均透過銀行帳戶進行。該局於稅單送達後,因銀行帳戶金額驟然減少,且甲公司名下僅有銀行存款,具高度流動性且易於移轉,為免日後甲公司移轉銀行存款,影響稅捐徵起,立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甲公司於存款遭受假扣押後,為維持公司營運,乃向該局提供第三人之定存單作為擔保,並解除假扣押執行。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捐,應循合法程序處理繳納,切勿故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妨害國家租稅債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80)

更新日期:113-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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