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貨,將貨物交給保稅區營業人,根據是否報關,申報營業稅零稅率的時間點也不同。
若營業人銷售貨物給國外客戶,並依客戶指示將貨物經報關程序交給保稅區營業人,應在發貨當期檢附訂購單、保稅區營業人收貨單、貨物報關進入保稅區的報單等證明文件,申報非經海關銷售額適用零稅率。
但若貨物未經報關就交給保稅區營業人,應在取得外匯收入當期申報零稅率,同樣應檢附國外客戶訂單、保稅區營業人收貨單等文件,另也要準備外匯收入證明。
舉例來說,甲公司接受國外A客戶訂購貨物500萬元,未經報關程序在今年9月間將貨物交給保稅區內另一間乙公司,甲公司今年11月初才收到A客戶外匯收入,甲公司應將這筆500萬元銷售額併入今年11-12月期營業稅申報,並檢附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