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將自有房屋出租收取租金,應申報租賃所得

稅務會審 2025-03-3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如將自有房屋出租予他人收取租金,屬於租賃收入,於扣除成本及一切必要費用後,應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出租自有房屋所收取之租金,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主動申報租賃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如未能提出相關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可依各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規定計算其成本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2年間於某大學附近將其自有房屋隔成多間套房出租予學生,每間套房每月收取5,000元至1萬元不等租金,經該局深入查核,查獲甲君個人銀行帳戶中有多筆房租款項,惟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未列報該等租賃所得,因甲君未能提示租金收入之必要成本及費用等證明文件,該局遂以查獲漏報租金收入100餘萬元,減除43%必要費用計算租賃所得,經核算其漏報租賃所得60餘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應主動申報租賃所得,若發現有漏未申報之情事,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加息免罰。倘有相關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更新日期:11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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