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折舊 留意年數計算

稅務會審 202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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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開業醫師在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要特別留意,醫療用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為七年,不同於一般生財器具的五年,因此在逐年平均提列折舊費用時,應留意計算方式,以免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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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國稅局表示,開業醫師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列報醫療院所醫療用機器及設備的折舊費用,應以不短於七年的耐用年數,逐年平均提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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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指出,若在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可再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續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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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提醒,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醫療用的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為七年,與生財器具耐用年數為五年的規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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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固定資產的折舊,應採用平均法,並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逐年提列,若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超提折舊部分,國稅局將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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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指出,近期查核某診所2021年執行業務所得案件,發現診所購買醫療設備700萬元,預估殘值0元,誤以五年提列折舊費用140萬元,國稅局按正確耐用年數七年來計算,每年折舊僅100萬元,超過的40萬元將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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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指出,若在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例如前述醫療設備使用滿七年後繼續使用,此時可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平均法計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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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提醒,開業醫師申報執業所得時,列報醫療用機器及設備折舊,應留意耐用年數規定,正確計算並申報,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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