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升溫期間,許多人透過網購減少出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網路商家向買家收取運費,也屬於銷售額範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稅法所稱的銷售額,是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貨物、勞務本身價格外收取的一切費用,營業人銷售貨物,若因客戶消費金額未達門檻,而加收運費,依規定應屬於銷售額範疇,應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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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間許多網路銷售業者,常會訂定一定門檻,消費超過一定金額才可免運費。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在購物網站上售貨,網路平台要求消費金額若未達499元,要酌收75元運費,乙君在網站上消費450元,需負擔運費75元,合計525元,甲公司應開立525元的統一發票給乙君。
國稅局提醒,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應自行檢視,若有收取運費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應盡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