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月份開始,有商家常會忘記更換發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若商家不慎誤用前期統一發票,別忘兩個步驟,首先要向國稅局報備,再來要將誤開發票的銷售額併入實際月份。每年有兩次免罰機會。
統一發票以每兩個月為一期,每遇奇數月份,都會需要更換新一期發票,例如7月1日開始,就不能再開立5-6月期發票交付消費者。
不過商家偶爾會忙中出錯,對此財政部給予營業人每年兩次免罰機會。
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曾有某商號店長向國稅局詢問,店員在7月1日時忘記更換收銀機發票紙券,已開立多張5-6月份收銀機統一發票給消費者,無法追回,該怎麼辦?
國稅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非當期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國稅局核准者,不在此限。因此營業人如有誤用前期統一發票交給買受人,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應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國稅局表示,商家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誤用上期統一發票之報備」,即可即時改正。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如自行發現有誤用前期統一發票情形,應儘速向國稅局報備,並將錯開的銷售額,併入實際月份,例如前述案例,即併入7-8月期申報繳納,在未經檢舉調查前,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可免予處罰,但一年只有兩次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