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的定價,標價應內含營業稅,不能規定消費者索取發票須加徵5%營業稅,業者違規且限期內未改,可按次開罰。
有民眾向國稅局反映,購物消費時向店家索取統一發票,店家卻表示要再加收5%營業稅,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應稅商品,應標示含稅的定價作為銷售價格。
國稅局補充,當買方是營業人時,其銷項稅額、銷售額應在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買方若是非營業人時,則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銷售一台定價1萬500元的電器,如買方是營業人,應開立記載銷售額1萬元、營業稅額500元及總計1萬500元的三聯式統一發票;若買方為一般民眾,則應開立定價1萬500元的二聯式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