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行動支付),財政部108年8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15550號令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規定適用租稅優惠期間至114年12月31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適用本租稅優惠之小規模營業人,自核准當季至114年12月31日止,享有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20萬元時,仍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並免使用統一發票。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適用租稅優惠,1年內不得再申請適用:
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適用租稅優惠情形 | 一、營業人自行申請停止適用本租稅優惠。 |
二、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拒絕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行動支付)付款。 | |
三、營業人接受2家以上行動支付業者金流服務者,未分別或未全部委託行動支付業者提出申請。 | |
四、營業人未經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按季提供前一季各月行動支付銷售額資料予主管稽徵機關。 |
該局進一步提醒,小規模營業人經核准適用本租稅優惠後,請於結帳時主動提醒消費者可使用行動支付裝置付款,並於結帳櫃檯明顯處放置行動支付收款標誌,國稅局將不定期派員查明實際營業情形及收款方式是否符合作業規範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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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 莊雅心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