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一起扶養直系尊親屬,綜合所得稅可協議申報免稅額,家庭和樂免爭端

稅務會審 2024-03-21

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的規定,目的在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又免稅額申報權利僅單一,如遇有2人以上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時,稽徵實務上如何認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當有實際扶養事實之數人在同1年度內重複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時,應由親屬間協議其中1人申報扶養,數人亦可協議每年輪流申報免稅額,如協議不成,則依各申報人提出實際扶養事實證據及民法規定扶養順位,核實認定由主要扶養人列報。所謂「實際扶養事實」,應以各申報扶養者所提出的實際扶養事證,參照申報扶養者與受扶養親屬間有無同住一家、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及衛生的照顧、實際支付扶養費用……等情節,綜合判斷申報扶養者對受扶養親屬所盡扶持養護的程度,並以程度較多者,認定為主要扶養者,而得列報受扶養親屬免稅額。

該局舉例:甲、乙兄弟於年度綜合所得稅均申報扶養其高齡90歲父親的免稅額,核定時發生重複列報情形,因該親屬已往生,該局輔導雙方協議由何人列報,但協議不成,於是請甲、乙兄弟提供扶養事實,查得結果甲君與父親長年同住,並負責其食衣住行與醫療等照顧,乙君則每個月匯款1萬元生活費與父親,最終該局認定乙君僅盡經濟上部分負擔扶養義務,並非主要照顧者,所以剔除乙君列報父親的免稅額,由甲君認列。

該局提醒,家人同時或輪流照顧扶養直系尊親屬,為一般社會常情,各納稅義務人如能透過協議,由其中一人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除可調和納稅義務人最適稅負,又能避免爭端、增進家庭和樂。民眾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或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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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 陳尤芬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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