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接獲曾先生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曾母114年2月3日往生,生前於112年12月5日贈與長子公共設施保留地2筆,該等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第15條規定,視同被繼承人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該法條立法目的,係為避免當事人死亡前藉贈與財產規避遺產稅,但若該贈與財產在贈與時依法有免課徵遺產稅之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行為應非屬為規避遺產稅所為之贈與,參照財政部88年6月8日台財稅第881915685號函規定,免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以曾先生案例來說,母親在死亡前2年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2筆給長子,因為在贈與該等土地時,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該公共設施保留地亦免課遺產稅,所以該贈與行為非屬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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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王圓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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