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贈與了就要不回來?律師:防止子女拿到錢就翻臉的「關鍵契約」

新聞媒體 2025-01-15

財產贈與了就要不回來?律師:防止子女拿到錢就翻臉的「關鍵契約」

《民法》規定,子女若對財產贈與人或其配偶、親屬有《刑法》明定的故意侵害行為,贈與人可在知悉後1年內撤銷贈與,收回財產。 (來源:Dreamstime/典匠影像)

撰文者:馮鈺書律師

獨立觀點 2025/01/13

摘要:父母若擔心贈與財產給子女,有子女翻臉不認人的風險,可透過「附條件贈與契約」預防,或在子女不孝時「依法撤銷贈與」,但須注意撤銷贈與有1年的行使期限。

老康只有一名兒子阿祥。老康名下有多筆不動產,見阿祥孝順,為了避免未來過世有大筆遺產稅造成阿祥負擔,於是決定分年贈與不動產給阿祥以節稅。

不料,阿祥取得不動產後,動輒辱罵、恐嚇老康,也不願照顧老康,老康只能仰賴社福機構接濟。老康該怎麼做,才能化解這個危機呢?

贈與人之撤銷權

《民法》第416條規定: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民法》第416條的規定俗稱不孝條款,受贈人如對贈與人不孝,贈與人得撤銷贈與,拿回贈與的財產。

但要注意,受贈人須符合「有故意侵權行為,且《刑法》有處罰明文」,又或者是「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且須在贈與人知道有撤銷贈與的原因後1年內行使撤銷權。

此外,參考台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民上字第554號民事判決意旨:

「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1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贈與人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撤銷贈與,不以受贈人對贈與人之故意侵害行為已受刑事判決有罪為要件,惟仍以受贈人之故意侵害行為,該當《刑法》構成要件為必要。」

即贈與人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之規定撤銷贈與,不以受贈人受刑事有罪判決為必要。只要受贈人主觀上的故意侵害行為構成刑法要件,即成立。

舉例而言,受贈人對贈與人打一巴掌,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縱使贈與人臉上受巴掌攻擊的紅腫在報案時,已經消退無從佐證,贈與人仍得行使撤銷權。

父母可擬定子女贈與財產的契約

像是案例中的老康一樣,為子女設想而分年贈與財產給子女的父母非少數,但父母也要設想,如果子女拿到財產後即翻臉不認人該怎麼辦。

律師建議,贈與前可書面簽立贈與契約,且於契約中記載受贈人應履行的義務,像是每月給付父母扶養費、不動產要讓父母居住使用等,這就是「附條件的贈與契約」。後續在撤銷贈與的訴訟上,舉證要件會更明確,更有助於贈與人保障自身權益。

*本文獲「馮鈺書(鳳梨酥)律師」授權轉載,原文:預防子女不肖!老父贈與不動產反遭惡待,如何撤銷贈與並保障自身權益?

責任編輯:倪旻勤
核稿編輯:陳瑋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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