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當董監事酬勞列收入課稅

新聞媒體 2022-01-29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法人當其他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等,若有取得董監事酬勞,必須在取得年度列報為收入課稅,尤其近年不少公司誤報成股利而未計入所得課稅,國稅局查核後將認定為收入並裁處補稅。

官員指出,近年來我國企業吹起併購潮,不少大型企業會轉投資或併購小金雞子公司,母公司多半會擔任子公司的董監事,但依照我國所得稅法與施行細則等規定,若企業當年度有取得其他公司董監事酬勞收入必須列入所得課稅,需適用營所稅率20%,近期不少企業往往會誤報成股利收入。

如果是企業持有其他我國境內公司股票,依照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可享有免課稅優惠,也因此近年這些企業將董監事酬勞誤報為股利收入,列入免稅所得。惟近期國稅局查核後發現,才針對這些誤報企業補稅。

舉例來說,北市曾有一家A企業在申報2019年度營所稅,當年度有取得B公司董監酬勞1,200萬元,但A誤將董監酬勞認屬為國內股利,未計入所得額課稅,導致漏報所得額1,200萬元、約漏稅240萬元,最後連補帶罰近300萬元。

官員表示,台企獲配其他台企股利免稅,但是持有KY股或海是外股票獲配股利則是屬於境外所得,必須列入營利事業所得課徵20%的稅負。

另外,不少企業不只賺股利,更趁著近年資金行情與股市熱潮大賺股票價差。

官員也提醒,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目前我國雖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但企業如果有投資股票、期貨賺取價差,需將證交所得、期交所得、海外OBU、OIU、OSU所得與租稅優惠免稅所得等必須納入台版最低稅負制計稅,減除50萬元免稅額後適用12%稅率做為最低稅負,若台版企業最低稅負大於企業當年度在台要繳的營所稅,則企業必須補繳差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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