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於申報繳納營業稅額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於申報營業稅後,如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係屬原申報銷項稅額之減少,營業人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作為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並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營業稅,避免因銷項稅額多計而溢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1月20日銷售營業用機器設備4臺予乙公司,並開立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營業稅額50,0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嗣因其中1臺機器設備之零件損壞造成故障,乙公司於113年4月15日向甲公司辦理退貨,由甲公司派貨運公司收回故障之機器設備,並取得乙公司出具銷售額250,000元、營業稅額12,500元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惟甲公司未於113年3-4月或同年5-6月申報扣減銷項稅額,經稽徵機關發現,輔導甲公司補申報及更正113年3-4月營業稅申報書。
該局提醒,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倘已逾前揭申報期限未申報,得向稽徵機關申請補報更正事實發生之當期營業稅申報扣減銷項稅額。請營業人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銷售稅組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
更新日期:113-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