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或繼承或受贈時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105年以後繼承但被繼承人係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個人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申報。如無法證明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且出售時之房地總成交金額未達該房地所在地區財政部規定之金額,始得依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例計算所得額。
該分局舉例說明,於查核甲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君申報出售103年取得之房地,逕以110年度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4萬餘元,嗣經該分局輔導甲君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實際成交價額重新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應為511萬餘元,甲君經輔導後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115萬餘元。
該分局提醒,不動產交易已有實價登錄成交金額可供參考,請民眾於出售符合舊制之房屋時,應以實際成交金額及取得成本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勿心存僥倖,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額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綜所稅課 謝千侑
電話:(04)7274325轉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