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表示,出售預售屋,申報房地合一稅應以實際收取價金列報收入。(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2021年7月1日「房地合一2.0」上路後,出售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預售屋,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以實際收取價金列報收入,而非以合約登載總額做為成交價額及取得成本。
中區國稅局說明,近來發現納稅人出售預售屋,申報房地合一稅,誤以轉讓合約及原訂購買合約登載總額做為成交價額及取得成本,並據以核算3%可減除費用。然而,參酌財政部函釋規定,應以轉讓人實際收取價額核認權利讓與價額,不含受讓人後續支付建設公司或地主的價款。
舉例說明,甲君向A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合約總價800萬元,支付125萬元後,1年內讓與預售屋權利給乙君,讓與合約總額900萬元,乙君實際支付甲君價金225萬元。因此,甲君應申報出售收入225萬元,取得成本則為125萬元;若甲君未提示交易時費用憑證,以成交價額3%計算費用為6.75萬元(225萬×3%),因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適用稅率45%,核定應納稅額41萬9625元〔(225萬-125萬-6.75萬)×45%〕。
中區國稅局提醒,出售預售屋若申報錯誤,請儘速辦理補報補繳事宜;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