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三十人以下製造業數位轉型培力補助要點」,自114年1月14日生效

稅務會審 2025-01-15

第031卷第009期(202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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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民國114年1月14日中企輔字第11402000060號

訂定「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三十人以下製造業數位轉型培力補助要點」,自114年1月14日生效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 AND STARTUP ADMINISTRATION, MOEA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Directions for Digital Transformation Empowerment Subsidies for Manufacturing Industries With Fewer Than 30 Employees"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14th, January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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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中企輔字第11402000060號

訂定「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三十人以下製造業數位轉型培力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十四日生效。

附「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三十人以下製造業數位轉型培力補助要點」

 

署 長 李冠志 公出

副署長 吳佳穎 代行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三十人以下製造業數位轉型培力補助要點

一、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三十人以下之製造業培訓員工數位技能,加速事業數位轉型,提升產業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及經濟部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編列預算支應。如有預算未審議通過、凍結或刪減,致無法撥付時,得減撥、調整或停撥補助款項。

三、本要點受理申請期間:自本署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零分止。如補助經費即將用罄,本署得提前公告終止補助或提前截止受理申請補助。

四、本要點補助期間:自本署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五、本要點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商業登記,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製造業,並符合下列製造業認定條件之一:

1、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包含一般工廠登記及特定工廠登記)。

2、依法免辦工廠登記(由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3、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申請納管之工廠,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改善計畫之業者。

(二)無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五條各款所定之情形,且非歇業或解散狀態。

(三)事業如設有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投保單位,本國籍投保勞工人數應於三十人以下,且申請當月之前六個月,應有任一月份符合投保人數要件。事業如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以員工一人計。

(四)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受地震或颱風影響而有災害損失,經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同意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者,得不受前款本國籍投保勞工人數三十人以下之限制,但仍應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規定,並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

六、本要點補助標的:

(一)人才培訓課程:補助培訓本國籍在職員工完成提升製造業數位職能累積十二小時(含)以上課程。

(二)人才培訓課程及搭配軟體:補助培訓本國籍在職員工完成提升製造業數位職能累積十二小時(含)以上課程,及須搭配提升企業數位職能面向之軟體。

  前項課程應為本署或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公告之課程清單及培訓機構所辦理者,前項第二款軟體應為本署或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公告之符合資安規範軟體清單項目。

  第一項所定課程應為實體課程或混成課程。混成課程指包含實體與線上形式,課程以十二小時為基礎,實體課程時數應占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一項所定本國籍在職員工之認定,以培訓月份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核發之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為準(被保險人名冊由本署依申請事業提供之保險證號,向勞保局查詢),且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事業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不在此限:

(一)參加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

(二)逾六十五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員,有受僱參加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者。

七、本要點補助金額計算方式及補助上限如下:

(一)本要點補助標的之補助金額均實報實銷,總補助金額以完成前點培訓課程之本國籍在職員工人數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惟每一員工之人才培訓課程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萬元。

(二)每一申請事業依前款實報實銷之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十萬元,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完成前點培訓課程之本國籍在職員工人數以一人計。

  同一員工以補助一次為限,且不得重複申請其他政府機關之相關補助。

  申請事業聘用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戶者優先補助。

八、申請事業應由申請網站線上提出申請,相關申請方式、應備資料與文件及作業流程如下:

(一)申請方式:申請事業應先檢具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六目之文件於線上申請,經本署審核通知符合資格之事業,應於六個月內完成人才培訓課程或完成購置軟體並搭配之人才培訓課程後,提交第二款第七目至第九目之相關憑證,再經審核通過後撥款;如申請事業經審核符合資格之時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不足六個月,則應於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交完成人才培訓課程或完成購置軟體並搭配人才培訓課程之相關憑證,再經審核通過後撥款。

(二)應備資料及文件:

1、事業名稱及統一編號。

2、工廠名稱及工廠登記編號,若依法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3、投保單位保險證號。若申請事業甫設投保單位,尚未有繳費紀錄者,得上傳成立投保單位之勞保局公文佐證。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須檢附工會繳費單。

4、負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居留證或護照號碼。

5、負責人或其代理人之聯絡方式,含行動電話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

6、人才培訓課程或人才培訓課程及搭配軟體之規劃(含培訓機構、課程內容、軟體名稱、培訓員工人數)。如規劃內容有變更,應線上提出變更申請。

7、申請事業存摺影本(含事業名稱、銀行分行、帳號);如為獨資商號,得檢附負責人存摺影本(含戶名、銀行分行、帳號)。

8、負責人及培訓員工之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同意書。

9、相關憑證:

(1)人才培訓課程:完訓或培訓證明(含姓名、課程名稱、日期、學習時數等)、由培訓機構開立抬頭為申請事業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應載明課程名稱及人數等)。

(2)軟體:檢附軟體供應商開立抬頭為申請事業之收據或統一發票,且應載明軟體型號、金額及套數;訂閱制軟體應記載訂閱期間。

10、依第五點第四款規定申請之事業,應提出稽徵機關簽收之「營利事業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收執聯」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之同意函佐證。

11、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三)前款第九目所定之收據或統一發票開立日期、培訓課程日期、軟體購買與付款日期及訂閱制軟體訂閱期間應於第四點所定之補助期間內;且受補助本國籍員工以培訓月份之勞保局核發之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為準。

(四)作業流程:

1、未依本要點檢附應備資料及文件,或應備資料及文件有所缺漏,而得補正者,本署得令申請事業於補正通知之電子郵件發出後次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補正;無法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本署應不予受理。

2、經審核不符合補助資格者,本署應駁回其申請。

3、經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依本署與勞保局勾稽申請事業培訓月份得受補助之投保員工名單,經確認補助金額並扣除匯款手續費後,以匯款方式撥付至事業申請時所提出之帳戶。

(五)為審核作業所需,申請事業須配合本署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必要時,本署得召集會議審查。

(六)補正通知、不予受理或審核結果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並於申請網站供申請事業查詢;申請事業於線上提出申請時,視為同意本署依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並自該通知進入申請事業所指定之資訊系統(手機電訊系統或電子郵件系統)時發生送達之效力。

九、獲補助事業應配合事項:

(一)為審查經費使用情況及考核執行成效,本署得派員或委託公正機構前往查核有關單據、帳冊及執行狀況,獲補助事業不得拒絕,並應配合本署提出相關說明或佐證文件。

(二)於本要點補助期間結束後一年內,獲補助事業應配合本署追蹤成效。

(三)獲補助事業同意本署得於推廣數位轉型相關活動、觀摩、會議或其他非營利目的之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無償使用其相關資料,獲補助事業並應配合及提供相關協助。

十、設有投保單位之獲補助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符合下列各款加薪要件,由本署向勞保局勾稽確認後,則加碼補助事業原受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十,扣除匯款手續費後匯入申請事業原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並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及於申請網站供申請事業查詢:

(一)加薪對象為培訓月份之月薪資總額符合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投保薪資等級第十四級以下之本國籍在職員工。

(二)加薪對象之加薪幅度,較原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投保薪資等級增加一級以上。

(三)符合前二款之加薪對象人數占本國籍在職培訓員工人數之三成以上。

十一、申請事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署不予補助;已撥付補助款者,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補助款項:

 (一)申請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至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間違反最低工資法第五條規定,經勞動主管機關公告裁罰。

 (二)人才培訓課程、搭配軟體之執行情形與申請書所載內容不同,而不符補助目的。

 (三)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虛偽不實情事。

 (四)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補助,或申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五)依本要點向本署申請,又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同一補助;或同一補助項目已獲本要點或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助款。

 (六)最近一年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之情事,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七)申請日期逾本署公告之受理申請期間或提前公告停止受理申請日。

 (八)申請補助之收據或統一發票開立日期、培訓課程日期、軟體購買與付款日期或訂閱制軟體訂閱期間,非於第四點所定之補助期間內。

 (九)未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致申請補助相關會計文件有毀損、滅失等情事。

 (十)有經濟部公告禁止之情事。

 (十一)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

 (十二)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十二、本署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本補助作業事宜。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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